抚州资讯|一房多卖,法院如何判?房屋究竟归谁?

爱吃桃子 2018-06-13 1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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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抚州房地产一、2015年12月24日, 李×与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将其所有的203号房屋出售给李×。李×按约定支付杨×定金10万元。2016年3月10日,杨×与沈×办理网签手续,将该203号房屋另行出售给沈×,沈×因此支付定金38万元,随后办理了剩余购房款的贷款审批

案情简介

抚州房地产一、2015年12月24日, 李×与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将其所有的203号房屋出售给李×。李×按约定支付杨×定金10万元。2016年3月10日,杨×与沈×办理网签手续,将该203号房屋另行出售给沈×,沈×因此支付定金38万元,随后办理了剩余购房款的贷款审批手续,并缴纳了相关税费。

二、2016年3月21日,李×向杨×交付购房款,杨×以各种理由拒收。后李×得知杨×已将房屋另行出售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杨×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过户、赔偿损失。

三、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综合案件情况,杨×将案涉203号房屋卖予沈×且履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更为适宜,因此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四、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与沈×均为合法的买受人,但沈×合同履行程度更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抚州房地产本案中李×与杨×及杨×与沈×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均合法有效,因此李×与沈×均为案涉203号房屋的合法买受人。二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实际占有房屋,但就合同的履行程度来讲,李×仅是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沈×支付了定金38万元,并办理了剩余购房款的贷款审批手续且缴纳了相关税费,显然沈×为履行合同所尽义务更多,即沈×履行合同的程度更深,因此,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给沈×更为适宜,最终没有支持李×的诉讼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均为有效,各买受人均为标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各买受人均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与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

2、虽然各买受人均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但其先后顺序并不相同,从先到后依次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已实际占有的——合同履行程度较深的。因此我们提醒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3、一房数卖中,排位在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排位在后的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抚州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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